现在时间:
加为收藏
|
设为首页
|
访客留言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信息
法律新闻
时政要闻
最新法规
专业范围
公司法务
建设工程
房产开发
合同纠纷
服务项目
婚姻继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行政诉讼
劳动人事
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律师文集
办案资料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简介
更多 >>
刘文修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先后在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等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现在张家港“规范化示范律师事务所”、“张家港市文明单位”--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形成了处事稳健、思虑缜密、专业敬业的执业理念和风格。目前服务有多家企业,包括各类大型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及科技企业、生产型企业、服务类企业等;刘律师及其团队对各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约管理、劳资关系架构及争议解决有着丰富的经验,服务过程中受到了诸多客户的一致认同和良好评价。刘律师团队成员有着知名法学院校背景、具备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技能,可满足客户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详细更多
联系方式
更多 >>
张家港刘文修律师网
手 机:
13328001525
地 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汇金中心A座905—908室
网 址:
www.lwxls.com
邮 箱:
liuwxlawyer@163.com
腾讯QQ:
449066108
法律咨询
【
我要咨询
】
头 像
:徐波
:
主题:关于国家赔偿
内容: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是?
发布日期:2011-08-18
回复: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头 像
:张某
:
主题:关于房产买卖纠纷
内容:
律师你好:我跟一方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定金交付之后半个月之内进行相关的网签和资金托管事宜,但后来才得知该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而该共有人不愿意签字售房,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8-06
回复:
针对这种房产买卖纠纷,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在办理资金托管时时,房管局要求房屋的共有权人要共同签字。卖方对你隐瞒了该房屋还有其他共有权人的事实真相,使你蒙受了经济损失,你可以主张解除与他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其双倍返还你定金,或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头 像
:殷某
:
主题:对正当防卫能否适用“法定不起诉”
内容:
张某在市场卖水果时与我堂兄发生争执,堂兄即纠集多人到现场,持木棍对张实施殴打,为了不让张逃跑,堂兄将张紧紧抱住,其他人仍在殴打张,张为了逃脱,持水果刀刺了我堂兄左后背两刀,致其重伤。张在逃跑过程中被我堂哥叫来的其他人打倒在地,属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请问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发布日期:2011-06-08
回复:
检察机关应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理由是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张某的行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于法无据。而且将不是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已经构成犯罪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混为一谈,显然不合理。
本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依照法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内,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形式,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及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头 像
:张权民
:
主题: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内容:
你好,刘律师!
我老婆在今年3月份骑电瓶车被一辆汽车撞到,伤情并不严重。但当时我老婆处于孕期,孩子已4个月大了,后因此次事故孩子流产了。我想咨询刘律师,我能针对此事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发布日期:2011-05-30
回复:
你好:你老婆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流产,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你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
首页
】 【
上一页
】 【
下一页
】 【
末页
】6条/页 当前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
建纬律师所刘汉文律师团队
|
刘文修律师华律网博客
|
刘律师新浪博客
|
刘文修律师法律博客
|
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
|
苏州律师事务所
|
张家港刘文修律师网
Copyright @ 2011
WWW.LWX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张家港刘文修律师网
备案号:苏ICP备11029061号
本网站为苏州律师法律公益网站,引用的部分外来资料,若权利人认为侵犯其知识产权,请本律师联系核实后即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