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
2011年08月13日03:39扬子晚报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对女孩们来说——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对丈母娘来说——
如何加上女方名字这个很伤脑筋
“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出新房装修钱 不如给女儿买车子
按南京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但昨天,记者听到不只一个人说:出装修的钱,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子呢,这也是婚前财产啊!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而记者了解到,持这种想法的“丈母娘”不在少数。
对公婆们来说——
养儿子也不“亏”了 不用“防”着儿媳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好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等。这种传统让许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因为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分”走了。
不过,这种观点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有所变化。在南京某事业单位上 班的顾女士告诉记者,“看到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自己不会‘吃亏’了,这下可以放心地给儿子买房了。”
婚姻法:父母付首付买房 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
2011年08月13日03:18扬子晚报
公婆全款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但记者了解到若父母仅付首付,那么还贷部分仍为共同财产
关于结婚
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淳朴者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这些描述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 8月13日起施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
财产方面
婚后公婆全款为儿子买房,没儿媳的份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如果由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照样归自己(首次明确)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婆父母病重,老公不肯付医疗费,老婆可请求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是不能分割财产的。
伦理方面
老公怀疑孩子不是亲生,
老婆拒绝鉴定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综合新华社 中新等
婚姻法首次明确个人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归个人
2011年08月13日02:55京华时报王丽娜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新规定,新规自今天起施行。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最高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前,有专家认为,如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擅自出售可能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应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司法解释明确,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焦点解读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孙军工说,从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登记方
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孙军工解释说,离婚案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仅机械地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自然增值不算共有
条款: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如所购买的住房以前值50万元,现在值80万元。孙军工称,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在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反复斟酌,最终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挥霍家财不离婚也可分产
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这一原则不能完全绝对化。
审判实践中存在各种特殊情况,夫妻一方父母如有重大疾病,必须要子女出资抢救,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出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审判实践中还遇到,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吸毒、赌博,大量地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而用于赌博、吸毒等。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就可能造成整个家庭的崩溃,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受到重大伤害。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都会出现问题。
但条款规定的两种特例,在运用时必须非常慎重,不能轻易启动。只有在不分割共同财产会危及家庭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争议
“‘小三儿’讨补偿”太复杂需再议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款在昨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不见踪影。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对其中两条的征求意见和建议比较多,这是其中一条。“经认真考虑,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梳理这些问题,发现婚外同居的情况比较复杂”。
杜万华称,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有结束同居时,以个人财产来解决补偿问题,也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补偿;即使同居,有的同居时间很短,有的同居时间很长,长达十年甚至二十年。这还涉及道德和赡养等问题,用简单的一个条文来解决,“难以覆盖”。认为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这次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但这不意味着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此类问题就不正视,我们依然会处理这些问题。”杜万华称,有几个原则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因同居中很可能涉及下一代的抚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杜万华称,最高法会继续调研,总结出更成熟的意见时会加以规定,或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指导。
■微反应
@李淼在微博:我觉得新婚姻法标志着进步,很大的进步。更加保护了私人财产,推进社会进步特别是女人独立。凭啥一张纸你就有权要求获得一个人也许是一个家族辛苦挣来的财产呢?
@埋葬此在的服务器:拖了三年的新婚姻法解释出台了,说白了还是如何认定婚前婚后财产。不如像以前的强制婚前检查一样直接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一了百了。省得以后还要继续论证,继续解释。
婚姻法解释: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2011年08月13日06:00大洋网-信息时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
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默认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
同样拒绝鉴定案
法院判决各不同
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彭某却否认夫妻关系,还一口咬定孩子是前夫所生,坚持不肯做DNA鉴定。法院认为,赖某不能证明两人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的诉讼主张,既然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的亲密关系,现彭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依法不能强制进行鉴定,遂判决驳回请求。
新规解读
怀疑孩子非亲生
母亲不鉴定将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孙军工介绍,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实际是对此予以了确认。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父亲认为孩子非亲生,而母亲不做亲子鉴定,将推定孩子非亲生。”这就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明确,避免了之前的没有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小三”
婚外同居补偿“二奶”条文被取消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以前案例
“小三”打赢官司获情夫赠房
2010年,广州法院曾经受理一单这样的案例:张某将夫妻共同房产协议赠与“小三”,妻子未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事前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如今赠与合同有效吗?
法院认为,张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处分是有效的。虽然未将房产过户,“小三”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依法可认定张先生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一半房款赠与“小三”。张先生未能在1年内行使赠与的撤销权,法院最终依协议将一半房款判给了“小三”。
以前规定
已经付了钱,别找“小三”要?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广州唐红炬律师认为,很多案例中都提到了“分手协议”,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法院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因此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相当于是,男方包养“小三”,在分手时,双方约定分手费是5万元。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没有权利去到法庭上起诉,但如果男方已经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个保护二奶的规定引起极大的争议,也受到普遍的质疑。
新规解读
不让“小三”“二奶”合法化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昨日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对此认为,这样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律师分析,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男方已经付了钱给“小三”就不能要回来,实际上让“小三”合法化,与道德要求是不相符的,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司法解释(三)取消这一条文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其他新规
夫赠妻房产,过户前可反悔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堕胎权大过丈夫生育权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简而言之,生不生孩子,由女方说了算。
编辑点评
新司法解释,大婆的定心丸
谁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从婚外情到生育权多方面,断清了复杂多变的夫妻问题:男方送了巨额财产给二奶,大婆可以依据婚内财产不能私自送予的规定,要回自已该有的财产;男方以孩子不是亲生的为由要离婚,但又不敢去做亲子鉴定时,法律默认为孩子是亲生的;女方不肯生孩子,男方不能强迫女方生育……这些最新解释,对于千千万万个埋头于厨房、单位、孩子身边的贤妻良母无疑是一剂强心针;有了这些解释,整日因操劳而容颜早逝的黄脸婆们,再也不用担心在若干年后会像《蜗居》里说的那样——会有人住你的房,用你的钱,睡你的男人,还打你的娃了。
当然,如果万一不幸,老公有了二奶,自己成了大婆,也不用操心!最起码老公乱送财产给二奶这方面就行不通了,婚内财产能保住,也就保住了安身立命的本钱,最起码不会有人住你的房子,用你的钱,还打你的娃,最多也只是睡睡你的男人,这样,最起码也有点物质安慰,有一个能保障正常生活的定心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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