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理解,具体问题是:第一,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第二,经济补偿分段的具体时间是怎样划分的?第三,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首先,可以明确地回答:第一,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第二,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分别是 2007年12月31日和 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第三,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分别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法》的配套规定主要是指原劳动部于 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规定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之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这几个问题明确清楚后,我们再来看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的具体方法。为便于表述,下面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讨论。
■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案例1:甲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 2006年1月1日签订的,刘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甲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主动向刘某提出希望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小刘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年)+3000元×3(倍)×2(年)=3.8万元。
案例2:乙公司与秦某的劳动合同是 2006年1月1日签订的,秦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秦某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乙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秦某上一个月的工资是15000元,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第一,乙公司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年)+3000元×3(倍)×2(年)=3.8万元。
第二,乙公司若选择额外支付秦某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还要额外支付秦某的1个月工资1.5万元,即:经济补偿+额外支付秦某的1个月工资=1万元×2(年)+3000元×3(倍)×2(年)+1.5万元=5.3万元。
案例3:丙公司与甘某的劳动合同是 2006年1月1日签订的,甘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10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10年12月31日,甘某主动向丙公司提出希望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丙公司应当向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丙公司应当向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丙公司应当向甘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丙公司因这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万元×2(年)=2万元。
案例4:丁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 2006年1月1日签订的,李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丁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09年12月31日,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但已经不叫经济补偿)?
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的赔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的赔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4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4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倍)×2(年)+3000元×3(倍)×2(倍)×2(年)=7.6万元。
■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案例1: 2006年1月1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赵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甲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该设区的市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赵某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甲公司不需要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即:3000元×3(倍)×2(年)=1.8万元。
案例2: 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丁某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丁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08年1月1日之前,该设区的市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009年12月31日,丁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乙公司应当向丁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乙公司应当向丁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乙公司不需要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乙公司也不需要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丁某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
案例3:丙公司与安某的劳动合同是 2006年1月1日签订的,安某 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2009年12月31日,丙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了安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赔偿金?
计算方法为: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支付的赔偿金,加上 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支付的赔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4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4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倍)×2(年)+3000元×3(倍)×2(倍)×2(年)=7.6万元。
除了以上列举的案例中出现的几种情形外,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都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公司和职工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金有较大的差异;公司和职工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计算出来的赔偿金结果是一样的。原因在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计算赔偿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同时,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执行,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来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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