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的索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施工方的索赔一般是通过工程签证来实现的,因此,加强工程签证的实务管理是有必要的。
工程签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根据工程签证是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可以将处分性签证分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的效力在以下不同情况下有显著差别:1、合同无明确规定,如果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甲方代表)出具,该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如果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项目总监)出具,鉴于项目总监是发包人委托的代理人,项目总监在授权范围内出具的工程签证属于正常的委托代理行为,该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如果工程签证是由项目总监超越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出具,承包人对于项目总监的越权行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结果由监理公司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4、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签证依据的基础事实与工程实际情况有明显出入,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工程签证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结合建筑工程实务的经验,可通过以下签证流程设计,完善工程签证管理:1、合同分析交底;2、汇总主要签证点;3、动态评估签证价值;4、认真准备签证证据;5、讲究权变和艺术;6、准确表达签证含义;7、注意签证时效性。
附:
浅议工程索赔中工程签证的实务管理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我国《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是双向的,本文仅讨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的索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施工方的索赔一般是通过工程签证来实现的,因此,加强工程签证的实务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工程签证的主要范畴
(一)工程签证的含义
工程签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根据工程签证是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可以将处分性签证分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技术签证指就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事由出具的签证;经济签证指就工程量增减、停工窝工费用、设备机具闲置、材料倒运等影响工程结算费用的事由出具的签证。有的签证可能兼具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的双重性质。本文讨论的主要是由工程师签发的经济签证。
(二)工程签证的特点
工程签证在索赔程序中,等同于已经审批的详细索赔报告,就其本质而言,属发包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具有鲜明的契约特点:
1、工程签证是对承包人的申请或要求的回复。如果把发包人的一项变更作为要约邀请,承包人的申请就是一份要约,工程师作出的表示同意的回复意见就是承诺,至此双方的合意就已达成,合同已然成立。
2、工程签证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签证是双方有偿合同,主要内容是承包人应当增减一定的工作量或改变原有的作法,发包人同意对此进行补偿,或者调整工期,或者调整费用。
(三)工程签证的效力
由于建筑市场处于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承包人为了争揽工程不惜压级压价,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拿到的工程往往利润较低,许多承包人采用“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策略,将强化项目管理、注重工程索赔作为公司利润的重要增长点,工程签证是项目索赔的主要证据。如果没有工程签证,项目索赔将无从谈起。
但工程签证的作用在不同情况下有显著差别。
1、工程签证的处理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无明确规定,如果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甲方代表)出具,该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如果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项目总监)出具,鉴于项目总监是发包人委托的代理人,项目总监在授权范围内出具的工程签证属于正常的委托代理行为,该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如果工程签证是由项目总监超越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出具,承包人对于项目总监的越权行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结果由监理公司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
4、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签证依据的基础事实与工程实际情况有明显出入,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工程签证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二、实践中签证不当的表现形式
工程签证存在的误区。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而在索赔签证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建筑实务中签证不当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索赔意识不足,对签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有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使许多本来应当签证的事项没有留下签证资料。
2、签证内容含混不清,结算时歧义很大。
签证资料要尽量翔实,现代社会数码传媒发达,重要的资料证据要现场录像或拍照,附件图纸等上面数据要标注规范清晰,文字说明要简练明确,不产生歧义,不与合同或规范汇编规定相悖。签证依据的基础事实资料不当。有的承包人在诉讼中出具的签证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发包人申请重新签证时陷入被动。比如,在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发包人认为基础超深的签证资料与实际不符,经重新检验果然如此,发包人借此敲山震虎,承包人担心影响公司声誉,主动同意和解,放弃了部分合理请求。
3、索赔签证不符合规定的要件。
有的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导致权利丧失;有的承包人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有的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三、签证管理机构的素质要求
为了提高工程签证的质量,笔者认为,承担工程签证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1、知识结构
签证机构的小组成员要具备建筑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知识结构,要熟悉建筑工程合同、熟悉结算审计程序、结算汇编规定,能熟练使用定额,遇到索赔事件,能够较好较快的评估工程签证的经济价值,并能多角度多方案的解决签证问题,在有理有度的情况下追求最大效益。
2、责任权利
工程索赔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利润贡献在逐步提高,工程索赔必须依赖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索赔的基础,这就必须采取激励机制,调动工程签证管理机构的积极性。许多承包人已改变了偏重工程质量和工程工期结算管理的办法,采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管理。还有的承包人增加了工程索赔的效果在整个考核体系的权重,增加了项目经理对索赔效益的支配权,有效地调动了签证管理机构的积极性。
3、资源支持
对工程签证的管理需要签证管理机构能够对索赔事项迅速反应,及时做出追加预算,对有关签证资料做出动态评估,评价签证资料的经济价值,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策略。这就要求为签证管理机构提供多方面的、有系统的资源支持,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方面的数据库,必要时外包采购专业服务,随时为签证管理机构服务。
四、签证管理的流程设计
结合建筑工程实务的经验,提出以下签证流程设计,以期籍此完善工程签证管理。
1、合同分析交底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掌握施工合同的签约主动权,建筑实务中,有的承包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有两个部门分别负责,互相沟通不力,履行合同的部门不清楚签订合同部门有关合同设计的思想,往往只关注合同的工期、质量、拨款等主要指标,俗称签约履约“两张皮”。通过合同交底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困难。
2、汇总主要签证点
在合同分析交底的基础上,汇总施工合同中的工程签证点,区分处分性签证和报导性签证,区分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区分哪些签证分别或共同影响工程工期、成本和费用,有针对性地做好签证准备工作。
3、动态评估签证价值
根据调整的工程预算,结合其他因素,动态评估一份经济签证的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签证策略。
4、认真准备签证证据
在向工程师提出签证请求时,要准备相应的证据,供工程师进行审核,同时准备在工程师不予审核或者无法签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进行索赔。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5、讲究权变和艺术
根据工程施工不同环节、双方谈判地位的动态变化、不同签证的价值衡量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同的签证策略,与工程师沟通时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既要保护承包人在项目上的利益,又要顾全双方的合作关系, 还要兼顾承包人的长远发展。
6、准确表达签证含义
签证的文意要清楚明白,尽量没有歧义,除非处于技术处理的考虑不得已留下一些伏笔。要注意将双方口头交流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准确完整地反映在签证资料中,防止“词不达意”。
7、注意签证时效性,
索赔事件发生后,必须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然后在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也就是工程签证,不遵守时效规定,承包方将丧失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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