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我省某交通管理总站以违章营运为由,3次对周某的车辆进行扣留并罚款。周某不服,向昌江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耐心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关系,该站最终认识到执法程序存在过错并当场表示将立即纠正,退还对周某的罚款,赔偿其经济损失。周某当场表示谅解,并主动撤回起诉。
去年12月,这起由昌江法院首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以当事人达成和解而审结。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9天时间。
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我省法院创新行政审判方式,稳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经过近1年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运用,此项改革试点工作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上成效初显。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般只能运用普通程序。但是,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张,普通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数量和类型近年来不断增多。
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行政审判法官数量有限的前提下,不论案件的繁简均运用普通程序审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能有效缓解我国行政诉讼中案多人少的压力,也不利于官民矛盾的及时化解。
为给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提供实务借鉴,我国不同地区的法院设立了多个简易程序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作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指定海南省法院完成。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审理制度,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诉讼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去年,省高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并确定了行政案件数量较多、行政审判力量较强的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三亚城郊法院、儋州市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单位。
采用独任制审理方式
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相比,我省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引入先行调解制度,简化传唤和通知方式,建立口头诉辨制度,采用独任制审理方式,将案件审理期限缩短为45天。
据介绍,基层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小、社会影响较小、争议不大。先行调解制度的引入,有效降低了上诉率,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服判率。
同时,根据规定,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不能书写起诉状的,或者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诉辩的规定,对于方便当事人的起诉起到了重要作用。
独任制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此举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推行过程中,我省试点法院主动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将审判过程变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
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表示,我省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改革试点工作尤其是独任制审理方式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检查调研组的高度评价,该院专门发函对我省的试点做法予以肯定。
比普通程序平均审理
期限提前36天
自2010年3月底试行以来,我省试点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是32天,最短的审理时间仅为9天。数据表明,试点法院同期运用普通程序审结行政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68天。与之相比,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提前了36天。
去年,通过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对案件调解结案的满意度高,审判效果较好。
“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明显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切实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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