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 苏州刘文修律师
药家鑫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已成定局,复核这个过场也仅仅是走走罢了,二审之前人们还在热议药家鑫的生命价值,如今也已成枉然。
药家鑫的死可以说在社会效益上是大快民心,在法律宣传上可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警醒、威慑作用。可是,他的死依然有着难以让学界平复的伤疤。
法律应该是无情、无义的,尤其是我们成文法系,更是如此,按章办事,按条例判决。可是如今,民声俨然左右着我们的司法,而且这样的趋势愈趋愈烈。当我们的司法奉行了少数服从多数道义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就失去了公平,因为,今天的你或许是多数,但是明天的你很有可能就是少数,而且,少数人的权利不应该由多数人来决定,否则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很有可能被随时剥夺。司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该是绝对独立的个权利,个人的利益在法律的保护下生存,而不是由大多数的民声控制着甚至压制着个权利的存亡。
公民们面对药家鑫案件的愤怒表现的是朴素的民众感情,但是缺乏理性的法治社会公民思维,在如今的社会下,我们的每个行为举动都时刻依靠着法律。现阶段我们的刑法其实已经最大程度上综合的考虑了惩教的程度意义,民声过多的干预反而是对我们司法秩序的扰乱。如果我们的司法就这样走下去,很可能走上另一条歪路,那就是“网络曝光情况导致同案不同判”。
固然,我们同情受害者,我们更加厌恶憎恨药家鑫这样的藐视司法,藐视他人生命的东西,可是,这不该成为我们对司法指手画脚的借口,我们只是旁观者,我们可以有私评,但请让这种私评成为茶余饭后的讨论。
对比看北京长安街的酒驾案件,被害人原谅了肇事司机,肇事司机及其亲人家属也在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最终肇事司机被定罪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320多万元,双方均无上诉。司法需要的是这样的判决,公正的同时已经最大可能的照顾到了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同时还最大限度的调动着被告及其家属民事赔偿的积极性。试看,如果当时的民意再次干扰了司法,将这个剥夺了两条半人命的肇事司机处以极刑,那么我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许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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