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给律师画像,你会画出什么?尖嘴猴腮,黑心黑肺,还是正义凛然?
二十年前,律师“被神圣”,现在则“被妖魔”。
对于更多的人来说,当你为“好人”辩护时,你是个“好律师”;当你为“坏人”辩护时,你就是“坏律师”。
其实,律师就是一个法律工具,我们不能冀望他们带领全人类走向公平公正,更不能奢望他们洁净如蒸馏水。用任何超越法律外的道德要求律师,都是苛刻的。
善良不是万能膏药,贴一剂,社会疮口便能痊愈;善良也不是道德旌旗,挂在心头就免做噩梦。
好律师本质是专业主义,期待有更多“良心律师”。
先锋律师:以个案推动法制
2011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再次开庭,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李庄辩护律师杨学林走出法院 CFP图
近来,对公众及法制进程影响较大的案件中,法律界人士,尤以冲在第一线的律师的表现令人印象深刻。他们或慷慨激昂,或思维缜密,其法庭陈词多有典范之作。
这些诸多有公共影响力的案件中,律师们的表现,往往超越对个人权利的关注,而更多的牵涉到司法制度、社会制度建设。例如李庄案,关涉程序正义、律师利益;药家鑫案,掀动的死刑争议、司法公正争议;夏俊峰案所关涉的城管制度争议、死刑争议等等。
在律师、法学者、记者、公众之间形成的价值观传导和信息联盟中,律师群体站在最前端。他们利用专业知识对公共事件的关注与思考,通过微博等媒体方式传播,影响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判断,直接刺激公众参与法制进程的讨论与建设。
先锋律师
一篇为杀城管小贩夏俊峰的二审辩护词在网络疯转,无独有偶,近来,数个要案将律师的公共性一再被推至风口浪尖,引发律师形象思考
5月10日开始,一篇为杀城管小贩夏俊峰的二审辩护词在网络疯转。“这是我做编辑十几年来看到的最酣畅最有力最美丽的文字。”资深媒体人牛文文在自己的微博上力荐,而此文的受关注度也超乎想象。
从凌晨近一点发微博至早上八点,评论已超两千条。翌日有更多的媒体人、学者、名博、意见领袖转发关注此文。多数人评论的焦点,不在推荐人所说的文字本身,而在城管制度之争,只因律师藤彪在辩护词中将矛头直指城管制度。
“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一个律师在一篇辩护词中的观点,通过媒体人、知识分子、意见领袖等的传播以及法律人的解读,迅速在普通公众中间形成“普法效应”。
有人从讨论中了解到什么是“死刑复核”、“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法律知识,也有人对律师的辩护词是否应该如此煽情提出疑问。为此,部分人讨论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可惜我们不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如果有陪审团在,我想我会被这篇辩护词打动。”
在这一场由律师、媒体人、意见领袖、法学者和公众之间形成的价值观传导和信息联盟中,律师站在了引领公众参与公共制度建设讨论的最前端。
夏俊峰案只是近期律师主导引发的全民大讨论之一。将时间向前推移,一场场由律师有意或无意主导,刺激公众参与社会公共制度建设大讨论的案件,在近期颇为醒目。
震惊全国的药家鑫案,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之辩,意外掀起全民大讨论,并一度引发法律界、知识界和普通民众对死刑的存废之争。双方律师一直未能脱离公众关注的视线。
广受关注的李庄案,出现一个史无前例的庞大律师顾问团。法学泰斗纷纷加盟,精英律师冲锋陷阵,声势之浩大,引得民众不得不关注。不少白领、学生,省去其他活动,趴在网上,连续跟踪案情进展,争相传阅辩护词,俨然一场全民普法课。
官司之外,他们不断对外发声音,对律师制度极力维护,使李庄案被写入中国律师大事记,引发人们对律师这个机构、律师的执业地位、职业潜力、义务等的深刻思考;对程序正义的据理力争,进一步在理念上推动法理与国际接轨。
律师们的表达思维缜密,引经据典,层次清晰,达到议程设置之功效,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的思考方式。这种影响,不再只是局限在法律方面,甚至扩宽到公民意识与现代思维方式。
在徐武案被媒体发掘后,律师群体成为首个关注该案的群体之一。中央电视台《新闻1+1》亦在节目中呼吁,徐武事件动摇公众安全感,强制收治精神病应遵循程序正义。律师群体的理性表达成了引领舆论的主体。微博上,袁裕来律师勇挑重任,公开表示愿意为徐父做免费辩护。
知识分子情结
律师成为推动李庄案发展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中国25年普法的成果,以学术研究、关注民生、关注社会法制进程为己任,以个案推动法制
律师,这个本来只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却正在逐渐形成一股法制建设的拉扯力量。律政先锋们为何会成为主动施力法律制度争议的主力军?
知名律师陈有西认为,律师的力量成了推动李庄案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次确实体现了中国25年普法的成果,中国依法治国的希望、环境、气氛的形成。这是严格尽职的律师作用。”陈有西说。
这位李庄案律师顾问团的促成者之一,曾担任李庄案第一季辩护律师。
贺卫方在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李庄案第二季时,由于自己先前向外界发了一封公开信,便没有意愿加入律师顾问团,是陈有西的诚恳邀请使他加入进来。
陈有西频繁更新自己的微博和博客,倡导理性探讨问题,关注热点问题和公共话题。他创办的学术网,除了“有西说法”“经典案例”等与法律有关的文章及资料,还包括文学、史学、演讲稿、诗词等内容。一直以来,吸引了一大批忠实读者。
他的自媒体平台就是一个小型的思想集散地,光看他的微博、博客和学术网,人们更容易觉得他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
“我一直认为,律师应该把自己归入知识分子行列。”知名律师杨学林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因此,我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情,是要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既有律师的职业理想的因素,又有知识分子情节。”
今年四月,律师魏汝林邀请他加入李庄漏罪案律师团(后改为顾问团),杨学林欣然加入。在此之前,杨学林参加过的维权案件不在少数,且多颇具社会影响力:为山西问题疫苗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为福建南平校园惨案受害小学生提供法律援助;为被称作“中国肖申克、浙江赵作海”的吴大全提供法律援助;为二十年寻妻洗冤的罗开友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的工作和公共知识分子还是有区别的。律师除了对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看法外,主要是通过办理案件,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杨学林说。
这其中,杨学林以个案为契机,为社会建言者不在少数。2011年2月13日,江苏响水“化工厂爆炸”传言事件,响水县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名抓捕“造谣”民众,为此杨学林号召组建环保志愿律师团,以期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我很赞赏这样一句话:以个案推动法制。”杨学林说。
因为各种原因,到出庭前五天,李庄家属及顾问团决定由他和斯伟江出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出庭辩护,是有风险的。但是如果我们临阵退却,可能会出现李庄没有辩护律师的局面。那样对李庄是极为不利的。”
“为李庄辩护,不仅仅因为我们是同行。还因为李庄是在执业过程中被抓的。这除了关系到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当事人的辩护权。如果允许公权力为了其某种需要,可以把正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给抓起来,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公民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杨学林解释自己出任李庄辩护律师的原因。
4月22日,李庄案撤诉,杨学林流下了眼泪。那份在短时间内仓促准备的辩护方案和辩护词,后来在网络上受到多方肯定,“但我认为充其量只能算及格。”
杨学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度提到律师顾问团成员对其精神上的帮助。
顾问团成员江平、张思之、贺卫方三人是国内公认的法律界公共知识份子。他们以学术研究、关注民生、关注社会法制进程为己任。他们的引领,成就了李庄辩护律师团的精神核心。
转型社会,越来越多的律师身上的公共知识分子性质逐步显现。“律师本身是学法懂法的群体,接触社会更广更深入,观察社会问题有独特视角,在社会进程中能扮演更大的角色,全社会应鼓励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知名律师许兰亭肯定近年公共知识分子色彩律师的涌现。
律师身上似乎有着成为意见领袖的天然的权威和说服力,而今网络及自媒体的出现,使得律师辩护词、法学家观点等在网络传播更公开和透明化,传播范围也更广,速度更快。
良心律师能改变什么?
律师们在几起案件的“人品大爆发”,公众对律师形象大为改观,社会开始关注律师,希望其重新成为改造社会的垂范
诸多律政先锋们,勇于承担社会颇具争议性的案件,或在自有渠道上发布观点评论。他们除了面对案件争议本身,还一次次引导民众关注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建设。他们的声音通过媒体和自媒体渠道,传导到普通受众,直接或间接影响公众对事件的判断。
舆论代表的民意反过来撬动法制社会进程。这一轮循环互动过程,律师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最终对势态扭转的作用几何?
李庄案以撤诉收尾。而曾经用来套住李庄的306条刑法,很可能因此案而被修改,律师们一直呼唤的程序正义得到维护。“以及305条的伪证罪、307条,这三个条款怎么样修改肯定会产生影响。”陈有西律师说:"李庄案,对中国的法制进程,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杨学林反思:“以前我的观点是,既然律师界存在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是应该有一个法律条文来处罚和起到震慑作用。现在看来不是这样。从我所了解到的情况看,那些真正在律师界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的害群之马,都有保护伞,都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那些真正为当事人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反而落入306条的陷阱。因此,306条属于恶法,应当取消。”
饱受争议的药家鑫案引发的死刑存废讨论,最终以药家鑫一审判决暂时停止,也让那些期望以该案推动死刑废除争议的人士认识到选错了契机。
一则辩护词引发公众对夏俊峰案件的关注,公众已经看到法律界、律师界为此事纷纷在行动。微博上活跃的法律学者、律师等如贺卫方、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周泽、杨金柱、袁裕来等等,均不缺席对该案的思考与评论。
舆论的关注对该案最终的影响有多大,还需静观,然而不论最终是什么结果,此案都可能因一则辩护词引发的社会效应而被载入史册。
律师们在几起案件的“人品大爆发”,引得公众对律师形象大为改观。他们开始关注律师群体,并寄希望于律师群体。当夏俊峰闯入大家的视线时,公众立刻想到刚刚在李庄案上有着精彩表现的律师们。他们选择相信律师,呼吁律师站出来,为弱者说话。
民众的肯定,无形中成为律师们在公共事件中发声的动力,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他们的表达欲。微博上活跃的法律学者、律师等如贺卫方、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周泽、杨金柱、袁裕来等等,均不缺席对新近公共热点事件的思考与评论。
事实上,在此之前律师的形象还饱受争议:不喜刑事官司,爱打经济官司,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吃了原告吃被告等。北大教授孔庆东对律师的认识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看法:“有律师这个制度,说明司法不够公正,司法公正要律师干什么?”
现在,部分律师以自媒体为传播平台,吸引的追随者越来越多,俨然已有公共知识分子、意见领袖之态势。外加同行之间的相互关注导致话题共通,形成同行之间的圈子交流氛围。显然,知名律师在圈内容易形成议题设置功能,反映在受众那里便是影响的不自觉外扩渗透。
“李庄辩护词后又看到夏俊峰的辩护词,它们让我们感受到这个社会仍然是存在良知、正义、理性和由个人而非制度传递的法治精神。”IT界知名人物王冉如此感慨。
中国律师备受民众质疑的现象是否正在因为当下的公共知识分子律师的涌现而发生改变?
“这样的论证过于乐观。”杨学林说:“我国律师界备受质疑的现象是否能够慢慢好转,就如同我国政府官员的形象是否会慢慢好转一样,是一项综合工程,是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同步而行的。”
“中国的20万律师,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转行(或者叫下海)而来的。近些年揭露出来的公权力部门的腐败案件,有许多律师的身影。由此可见,律师与公权力部门互相勾兑‘吃了原告吃被告’,实际上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被怀疑与被争论
除了外界质疑,精英律师们内部也时常面临各种思想观点的分歧,在对公共制度建言上,并不那么整齐划一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们站出来为弱势群体做代理,就注定要遭遇既没有高代理费甚至没有代理费,又要花费大量时间的过程。这种情况不是每个律师都能承担。
“我以前办理过一些经济案件,有了一定的收入。所以近几年办理维权案件,并不影响生活。”杨学林告诉记者。
愿意为徐武做代理的袁裕来,在微博亦表示,自己这几年收入不错,能够独立承担诉讼费用。
“能够站出来在公共事件中有担当的律师,是部分有能力、经济条件又充裕的少数名律师,大多数人还是像我一样在为生存奔波,无力或不愿意发声者。”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强告诉记者。
而那些频频对公共事件发声者,又可能面临沽名钓誉的质疑。
杨学林向记者讲述了一个他观察到的奇怪现象:夏俊峰被二审判处死刑后,网上有人骂李庄顾问团的律师,为什么不出来为弱势群体说话。可是当有顾问团的律师对夏俊峰案发表文章并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时,又被骂是在炒作。
现在的杨学林似乎并不畏惧类似质疑:“客观上确实以个案或者公共事件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我们还应当鼓励这样的‘出名或炒作’呢。”
除了外界的质疑,精英律师们内部也时常面临各种思想观点的分歧,在对公共制度建言上,并不那么整齐划一。
李庄第一季,拆迁律师王才亮的“不与李庄捆绑”论,一度引发律师界的讨伐。李庄二季,他的《我也说:李庄有没有罪,天都不会塌下来》一文更是招来口水汹涌。
贺卫方用律师的执业目标是对公权力进行的制约和抗衡来反驳他的言论。不过,王才亮律师否定李庄、否定李庄案件历史意义的观点似乎没有丝毫动摇的意思。
争议的出现从对外公开表达开始。律师界存在更多的是那些从不愿意开口,只管闷声发大财的律师。
杨学林认为,两种人都应该尊重:“公开表达和闷声发财,这两种表现都是律师的正常表现。有的律师虽然闷声发大财,但是他们也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另一个方面为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4月22日上午,李庄案撤诉,作为辩护律师的杨学林走出重庆江北法院大门时,两个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迎上去,要他签名。杨学林想了半天,不知道该写什么。“我是鼓励他们搞法律呢,还是不鼓励他们搞法律呢?”他在微博上说。
为何会有这样的矛盾?杨学林答复东莞时报记者:“这仍然是个问题。”
律师业波折中前行
2010年12月21日,南京街头律师代理打官司“胜诉收费”的广告牌
新中国的律师业,从为“四人帮”辩护始,在那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中,中国律师第一次出现在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里。
今天,李庄案、药家鑫案、夏俊峰案再一次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在这些案件中,律师们或慷慨激昂,或思维缜密,其法庭陈词多有典范之作。
30多年来,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饱受指责,负面形象不断。
然而,近年对公众以及法制进程影响较大的案件中,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冲在第一线的律师表现令人印象深刻。
如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法学学者江平所言,“律师本身应该是法律建设里最好的一面镜子。”律师制度的每次变化,都折射出中国的司法进程。
律师负面形象的背后
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律师职业,它是近代中国在学习西方制度、法律后引进的职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景伟认为,中国公众对于律师的正反认知,是源于“公众对于律师这个职业的不同认识”。
当代中国,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把律师理解为“状师”、“讼棍”,这种理解不仅是对律师的误解,也是对法律制度的误解,同时也使得律师呈现负面形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说,中国古代的状师、讼棍从来都是站在官方一边,“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引进的律师行业,被公众误解并不奇怪”。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说,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缺乏民主、自由的传统,使得老百姓对律师制度缺乏信任。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正式恢复律师制度,当年审判“四人帮”对中国发展进程有着标志意义,被认为是整个中国律师业法制的起点。
为“四人帮”辩护,让老百姓知道,即使是罪极的恶人,也有辩护的权利。也正因为此,中国老百姓对律师的第一印象,就是坏——律师还是给坏人辩护。而中国律师的不独立,也给律师带来极大的负面形象。
李庄案之初,“捞人”、“捞钱”、“造假”、“威胁”、“教唆”等形容他这个“无良律师”的贬义词见诸报端。律师犯案引发的各种议论,让中国刑辩律师的形象跌至谷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坦承,业内的确有“捞钱”、“捞人”的律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抱着‘捞人’的心态找律师。”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家属看来,判断律师“好坏”的标准,主要是律师的关系网是否宽广,业务水平倒是其次。
谈到“捞人”“捞钱”这一现象,许兰亭认为,中国还是权力社会,大家相信权力,不相信法律。“很多人是先找官员,看看通过关系、权力能不能解决问题,(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迫不得已才找律师。”
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普遍心态,律师非常无奈,许昔龙解释说,律师业是服务业,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过程,而非“公关”和审判结果。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知识预料结果,但无法、也不应承诺审判结果。
对于“关系律师”、“背景律师”,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李肖霖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称,和所有行业一样,律师业也存在害群之马。对于“捞人”律师,他说,“凡是承诺的人都不是好律师,而且是别有用心的。”
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的律师和学者都认为,律师行业中的潜规则和社会原因分不开,“之所以一部分专门靠‘走关系’、‘走后门’来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存在,是因为我国法治体系不健全,为权利寻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贺卫方说,出现包打官司现象,根源上,还是司法公正、独立不到位。“如果司法非常严谨,严格的依据法律判决案件,潜规则就不会存在。”
李庄案、药家鑫案、夏俊峰案中律师的表现,会不会改变公众对律师的形象?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接受《东莞时报》记者采访表示这种论断过于乐观。“中国律师备受民众质疑的现象并没有好转,从某些个案律师表现出来的良知和努力,来论证全部律师都这样,还是要谨慎些。”
在他看来,律师形象好转,是一个综合工程。“就如同我国关于形象时候会好转一样,这与我国的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是同步的。”他说,当下环境,各行各业都有肮脏的交易发生,公、检、法部门的腐败人所共知,律师很难独善其身。“中国的20万律师,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转行(或者叫下海)而来的。近些年揭露出来的公权力部门的腐败案件,有许多律师的身影。”
谈到李庄案,接受《东莞时报》采访的学者、专家认为,工作性质决定了刑辩律师的风险系数偏高。“某些刑事案件掺杂政治、‘民意’等法外因素,比如为高官辩护、‘扫黑’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一旦刑辩律师逞书生意气,把事态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出意外。”
许兰亭说,收入低和风险系数高,使得很多人不愿从事刑辩律师。“刑辩律师的代理律师都是个人,国家对这种案件的收费有相关规定。”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思达,将中国律师业的现状归纳为“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两眼一望,四面受敌。”他说,“律师普遍不愿做和百姓打交道的案子,喜欢做与企业打交道的案子,做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接一些经济类的案子。”
刘思达认为,《刑法》第306条(记者注: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这被法律界普遍认为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律师李庄就是因这个罪名而被判刑的。)对律师的种种限制,使得刑辩律师风险大。“在无可避免的困难与危险面前,绝大多数律师都选择了明哲保身,要么远离刑事案件,要么昧着良心骗点小钱。”
“律师伪证罪”,使得更多的律师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在业界,关于废除“律师伪证罪”的呼声不断。许兰亭说,在立法上,“律师伪证罪”的语义含糊。“比如说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那什么是威胁,什么是引诱呢?”
律师普遍认为,“律师伪证罪”是个歧视律师的条款,“公检法的权力更大,他们威胁引诱证人更容易,后果也更严重。为什么没有专门对他们的立法?”种种原因使得律师不愿意参与刑事辩护案,造成我们国家刑事辩护率很低。
在采访中,许兰亭说,刑事案件,大多是公权力作对,“比如说公检法,公安局、检察院,挑战公权力权威,会遭到公权力的不满。很多人会觉得,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起不到很大作用。”
刑辩律师是否高危,业内观点不一,但“履职不畅”已经成为刑辩律师对自身工作最大的抱怨。许兰亭说,这主要表现在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查阅卷宗难和调查取证难。
律师是法律建设最好的镜子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法律制度的一次根本性转变。随之而来的法制建设,改变了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催生了法律服务市场。从80年代的法律顾问处,到后来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办性质,所有的律师都是公务员。在脱钩改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开始私有化进程。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制、个人,官办三种。李肖霖说,三种当中,越往后的形式越少。也就是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所占比例最高。1997年,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开始实施,律师的定位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0年的法制建设,形成了律师职业化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注重法律的形成理性,强调正当程序和法律职业的自主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律师业相对政治权力的独立性。
江平认为,律师真正的全部工作,就是挑战权力,或者说制衡权力。“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这样一种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
而制衡权力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曾为“四人帮”主犯辩护的马克昌2010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我们国家的刑法,应该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公民人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对话贺卫方
贺卫方 CFP 图
政府应为律师创造空间
东莞时报:律师形象在中国不是特别好,哪些原因造成的?
贺卫方: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律师的,他是近代中国学习西方制度、法律后引进的。我们古代有过状师、讼棍,但这些状师、讼棍从来都是站在官方一边。在这样的背景下引进律师制度,律师被公众误解并不是奇怪的事情。
西方律师上,律师也是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才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可。比如说300多年前的英国,出现了“出租车司机”这种说法。律师就如出租车司机,他拉客人,并不一定要对客人的所作所为负责,只是提供服务。
中国传统的专制文化,排斥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而对律师职业更深刻的认知,是他对公权力的制约,能够防止公权力滥用。在诉讼过程中,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侵犯是相当普遍的,必须要有对案件检察官抗衡的力量。这种力量并不是完美的,但他必须遵守职业伦理,其中包括一般道德,以及一些难以理解的行为,比如说为自己的客户保密,不能揭发自己的客户。和客户交往的信息,要得到绝对的保护。
这些都是常识,但具体到某些事情的时候,就不容易理解。公权力会犯错误,甚至对无辜的人进行不当的刑事处罚。在我们国家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律师存在的价值。
东莞时报:年轻律师一入行会发现行业“潜规则”,律师这个行业也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比如出现关系律师,背景律师,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贺卫方:如果说存在制度漏洞,不能只盯着律师,根源还在法院,是法官们出了问题,或者说其他的公权力出了问题。有些人和政法委书记关系不错,出现包打官司这些现象,根源上,还是司法不公正、不独立所致。如果司法非常严谨,严格的依据法律判决案件,潜规则就不会存在。
东莞时报:这两年出现了这么一些律师,他们更勇于承担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并制造全国影响。一方面可能源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和这些律师知识分子的情怀有多大关系。
贺卫方:这几年确实有些律师做出了感人的举动,包括他们的法庭表现,他们对国家的命运,法治的前途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我想,是因为经过30多年的积淀,出现了一批特别富有责任感的一些优秀的律师。这些年各地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有些律师为了保护弱者权利,为公共利益付出了很大代价,起到感染的作用,让更多人受到震撼,受到感召。这样的情况会变得更多,是特别欣慰的现象。
我觉得各地政府官员,应该去理解、适应,甚至创造良好的环境让律师群体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因为无论如何,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融进整个过程,社会会发生一些冲突。遇到这种冲突,不顾法律制度,以实现政府的希望,这样社会矛盾会越积累越深。最明智的办法,就是让律师代理这些案件,因为没有比律师代理案件更安全的方式,律师总是要把民众的不满带入法庭,最后做出理智的裁判。问题如果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又何苦到北京上访。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我特别呼吁政府官员能够尊重律师,尤其尊重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削弱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削弱了司法独立性,是对国家独立性的损害。
老百姓有尊严,政府才有尊严
东莞时报:最近两天媒体关注较高的,是夏俊峰案。在辩护词里,律师直接指向我们国家饱受争议的城管制度。从最近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律师积极介入法制制度建设,或者说社会制度建设。这个会不会成为一个趋势?
贺卫方:律师这个职业就是这样,他是牛虻式的角色,他会叮咬我们社会这个躯体,甚至在律师辩护过程中,还会钻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最大的好处,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制度的缺陷,以及立法漏洞,最后逐渐弥补这些漏洞。另外对公权力的制衡,特别是包括饱受社会诟病的城管系统。
行政法专家研究表明,这个系统成立本身就有点莫名其妙,缺少法律上的依据。这个系统在执法过程中,通常的行为模式,是相当的不文明,甚至是野蛮的模式,动辄没收财产。这样的一种执法形象,是对我们走向和谐社会,走向政治文明极大的讽刺。
前不久,无论是胡锦涛,还是温家宝,都提到保障这个国家人民的尊严。怎么让每个小贩都感到有尊严呢?我们不能因为他收入低,做的事情在有些人眼里有些卑微,我们就用穿制服的人侵犯他们的权利。在这个国家一部分人的尊严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整个国家也没尊严,政府也没什么尊严。
东莞时报:律师包括两种,一是治国之道型律师;一是服务之道型律师。我们发现,法律学毕业的60后官员越来越多,律师参政会不会成为未来的趋势?
贺卫方:我希望能够出现这样的趋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如果很多法律人能够成为政府官员……当然政府官员的产生,最重要的趋势,是民主化,让选民来选择谁成为政府官员。从其他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台湾的经验来看,似乎是律师,包括法律从业者比较容易成为民主化国家的官员。政府官员如果是法律人士出生的话,他们能够懂得法律的规则,知道法律下政府权力的界限。我们应该推动这样一个做法更广泛的出现。
东莞时报:怎么理解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社会中应该有的姿态。
贺卫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律师法》,我没有太好的评价。律师在法庭上和检察官唇枪舌剑的对抗,但他们依据的准则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律师没有法律之外的另外一套标准。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陈有西:
中国律师成为意见领袖的时机没到
东莞时报记者 叶能军
在社会法治进程中,律师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律师为什么会成为主动施力法律制度争议的主力军?具有公共知识分子情怀的律师们,是否能通过法制启蒙促成公众向公民成长?
当今律师群体律政先锋般的表现,只是律师个人的职业追求和价值担当,还是司法建设的开放现状提供了舞台?背后是否也折射出中国社会转型至今,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公平的吁请与需求?东莞时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和许兰亭。
建立律师和法官的流动渠道
东莞时报:一提到依法治国,各地普遍将国作为地理概念,提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但有观点认为,依法治国的“国”应当理解为国家机器(包括操纵国家机器的人),因而依法治国从本质上讲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对此您如何理解?
陈有西:这种理解很新,也很深刻。应该说,依法治国既包括治理地理概念上的国,即整个国家按照法律来治理、管理。同时又是治理国家权力,国家官员,把膨胀的权力关进笼子。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搞特权。
东莞时报: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需要良好的司法官去执行。您认为在未来有没有可能大量出现从律师和大学教授中选任法官的现象?对司法官的选任您有什么见解?
陈有西:不论从什么时候开始,我认为这条路是必须走的,任何人都绕不过去。我的预测是中共十八大后不久会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这一步会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东莞时报:在参政议政层面,过去和现在都有律师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角色建言献策。在行政层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到地方政府,未来有无可能出现一批律师出身的官员?
陈有西:这是必然的。法律人治国是必然到来的。不是这一代,就是下一代。国家必须理性管理、依法管理。中国政治60年,从军事官员治国,到技术官员治国,再到法政官员治国。法律共同体中会出现一些有全面思维的理性的政治人物,能够把国家稳定、理性的治理好,更稳健地组织国计民生和经济建设。
律师不是发财职业
东莞时报:法学教育某种程度上决定中国法学的未来。您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在哪里,如何去解决?
陈有西:第一,是要清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影响,和前苏联影响的一些教材;第二,要进行人的启蒙教育,培养独立人格、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人才;第三,加强法律实务,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相结合,培养心怀天下的有执行力的新一代法律人才。
东莞时报:社科院公布的《二零一零年中国大陆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法学是连续三年失业最多的专业之一,毕业生成为了“就业困难户”,这是否说明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市场已经饱和?
陈有西:法科学生完全不必悲观,他们大有用武之地。未来十年,将是中国法学人才发挥作用的黄金时期。如果按人口千分之一看,光中国律师就要130万,还缺110万。还有法官、检察官的更新,法学研究、教学人才,都很需要。
东莞时报:对有志于报考律师职业的年轻人,您有何建议?
许兰亭:抱着靠当律师“发财”心理的年轻人最好不要报考律师,因为律师不是一个“发财”的职业,即使在国外也只能算中产阶级,当律师主要还是担当和责任。对律师这一职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认识,朝这一方向进行准备。律师这一职业是靠自己去打拼的,一开始干律师都需要一个艰苦的磨炼过程,慢慢地发展起来。
东莞时报:作为一名律师,您如何预见律师在未来中国法制建设、法治进程中的角色?您做出这种预见的依据是?
陈有西:中国走向法治的趋势不可阻挡。这有国内的因素,更有国际的因素。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改变了一切;互联网时代已经让中国人的观念融入地球村。想阻碍这种步伐,必将被时代淘汰。我相信中国的政治家是明智的。
律师地位反映法治状况
东莞时报:在当下的法治现实中,律师充当着什么角色?
陈有西:中国律师现在应该说环境相当不好。忍辱负重。刑事律师很难发挥作用,民商律师在夹缝中生存。有的地方不信任律师,社会不理解律师。随着国家的进步,和律师的身体力行,这些问题会有所改观。
东莞时报:律师行业是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会搞关系的律师往往比尊崇法律、真正辩护的律师更受各方的欢迎?
陈有西:中国律师业确实存在这种劣化选择和逆淘汰。主要原因,一是官方没有克服担心心理;二是司法环境仍在发育;三是社会公众心理相信关系和权力不相信法律;四是坚持原则、顶真的律师往往不如搞关系的如鱼得水。司法体制不改革,这种现象还会长期存在下去。
东莞时报:怎样看待律师背负的“总是在帮坏人说话”、“得人钱财、替人消灾”、“站在政府的对立面”的脸谱化定位?
许兰亭:律师制度起源和移植于西方,而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少民主和自由的传统,导致律师制度在中国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众的观念上,要改变那种盲信公权力、只强调集体利益漠视个人权利的意识,澄清公众对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误解。实际上坏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有一些人的确道德品质不好,但并未构成违法犯罪。
在法制社会,即使是罪大恶极的坏人,也有权获得辩护,以保证程序正义。至于站在政府的对立面的质疑,从法律和制度上赋予律师各种权利,目的就在于更好地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东莞时报:近年来关于法学界废除“律师伪证罪”的呼声不断,原因何在?
许兰亭:所谓“律师伪证罪”是指刑法306条,针对律师执业行为设定了三大罪行: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这在立法上是语义含糊的,比如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难以界定,如果说是伪造、毁灭证据就清晰多了;律师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歧视条款,公检法的权力更大,想作伪证也更容易,后果也更严重,为什么没有针对他们,而只是仅针对律师;造成的后果也是很不好的,很多律师不愿意干刑事案件了,造成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很低;同时该条款也被个别司法人员利用,成为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的手段。
“权力比法律管用”凸显法治尴尬
东莞时报:在律师行业中,有一批勇敢的站出来,公开表达、质疑公权力的律师,但也有大批律师仍旧闷声发财甚至捞取黑钱,您如何看待这种两极表现?在您心目中,当下律师应有的姿态又是怎样的?
许兰亭:律师界是有很多人组成的,每个人的觉悟和境界是不一样的,也有一些行为不端甚至违法犯罪者,这就像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检法机关里面也有贪污受贿的害群之马一样。而律师参与公共事件的积极程度,需要发自自愿而不能强求,相信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和社会对民主文明的进一步需求,会涌现出更多有担当和责任感的律师。
东莞时报:在律师行业内部,愿意从事刑辩律师的人越来越少,很多都转去办民商案了,为什么?
许兰亭:最根本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刑事案件主要面向个人,国家又不允许搞风险代理,不能拿提成,收入相对来说是较低的;二是风险大,刑辩律师要面对的公检法“对手”很强大,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依旧困扰刑辩律师,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少,并容易引起公权力的不满甚至打压。
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 “三难”问题取得一定进展,但效果并不显著。在一些小的案件中,比如盗窃、伤害,会见比较容易,越是重大、敏感的案件,会见越是麻烦。
东莞时报:律师行业是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会搞关系的律师往往比尊崇法律、真正辩护的律师更受各方的欢迎?
许兰亭:是的,很多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都会问律师跟某某法院、某某法官熟不熟,说明在实践当中,没有完全做到依法、依证据办事,也说明了社会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例子。如在官员出事后,都是先想方设法找关系求助于权力,在不管用之后,才会想到要找律师。
媒体监督有助司法公正
东莞时报:在西方国家,媒体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在我国,如何理解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现状?
陈有西:现在基本上依靠新媒介,即网络媒体的网站、博客、微博在行使。因此,腐败、专制和民主、法制的较量,基本上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有时已经非常激烈。
东莞时报:然而,媒体监督不当往往会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带来法律问题的政治化、道德化。应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陈有西:一方面,媒体的作用是穷追真相,而不是担任法官进行媒体审判;另一方面,法院不能抛开事实根源舆论情绪判案。“以民愤判案”恰恰会破坏罪刑法定,破坏法治。真相明白了,法庭就可以依照法律作出准确得到的判决。法院、法官如果乱来,就能够影响人大对他的报告的表决、人员的使命。这当然是在人大真正有任命权的时候。
许兰亭: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个难题。公众有知情权,更多地了解案件,司法又要求独立评判,不受舆论的影响。但在中国,我认为不是你所说的媒体监督不当的问题,而是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媒体监督不够的问题。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原则,媒体对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可以报道进程,但不加以评论;而在审判机关对案件做出决定以后,比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就应当允许媒体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甚至抨击,这样才能促使法院、法官公正裁判。
助力社会制度建设
东莞时报:在最近诸多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除了主张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权利,还多涉及法律制度建设。例如李庄案,关涉程序正义;药家鑫案,掀动死刑争议;夏俊峰案直指城管制度争议等等。能否据此认为,律师通过个案积极介入社会制度建设、担当法治推进者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陈有西:律师,是现代法制社会中,国家的重要法制力量。他是一个国家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教授,这些法律共同体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工资的法律人员,他是站在限制公权力的一面,保护民权的。当然国家机器也在保护民权,律师也在从另一角度保护国家公权的良好运营,但是在个案中,律师同公权的滥用就是对抗的,就是要指出公权的失误,防止司法专横,防止冤假错案。
因此,律师,是一个国家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是天生的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西方法学界有一句非常流行的话:法官守护法律、律师创造法律。因为法官是被动的,他只要兼听则明,坐堂问案,择善而从,而律师则要调查取证,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意见,办理好每一个不同的案件。办案中发现不公,发现错案,他会去找原因,有的原因是立法上的,司法解释问题造成的,他就会上升到制度性思考。这样,就是会推进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
同时,法律只是书面的。通过律师的起诉、引用、辩论、解释,法律能够活起来,能够让法庭在争论中加深理解,能够让百姓们懂。因此,律师在法的实施中也起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一个国家没有律师,法律就会死亡。
东莞时报:越来越多的律师热衷投身公共事件,引导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律师们对公众的影响可能不止在法律方面,甚至在公民意识与现代思维方面都有影响。律师群体正在成为意见领袖(在微博和博客上发表观点)。您是否认同这种观点?
陈有西:在中国,律师过于热衷政治,是危险的。成为意见领袖,则更会引火烧身。因此,律师界真正的大牌律师,一般不愿意成为公众人物,埋头赚他的钱,不发声。因为中国的政治环境、社会心理环境,不适宜政治性的律师成长。现在的环境是希望培养没有政治思维的律师。
但是,律师是既有激情、又精通法律规则的人,是天生的产生政治家的群体。世界各国,很多伟大的政治家,都是从律师起步的。因为他看到了社会最底层的呼喊,知道底层人民的企求,又能够知道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管理规则,在现实中每天运用;他的职业方法是按照法律条规,遵守规则办事,不会用非理性的暴力的方法治国,不会导致国家动荡和灾难。因此,律师业中出现管理国家的人才最方便。但是在目前中国,律师从政的大门还没有成为趋势。中国律师出现意见领袖、出现治国人才的时机还没有到,我不认为已经产生这样的群体。过分强调,是不利于正确理解今日中国律师的行为的。他们目前在做的仅是普法而已,把已经立的国家法律变成现实,告诉人民。并没有特别的意见领袖产生。
东莞时报:律师投身影响力大的公共案件,带来高关注度的同时,也容易引发各种质疑,例如为了出名或炒作等等。怎样看待二者的关系?
陈有西: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无论是官方,还是民众,对中国律师的作用,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律师出位的条件都没有具备。因此真正成功、优秀的律师都不会去争。现在真正搞炒作的律师是不多的。相反,总在说话的人,很多是有良知的中青年法律学者,并不是律师,出于一种社会责任和道义,关心的都是底层百姓的疾苦,根本不是什么炒作。所谓称律师炒作,是一种社会的偏见,有的是利益相关人,比如说一些被揭露刑讯逼供的人,匿名进行诽谤和涂黑。也有个别过激的律师没有耐心等待现状,一些行为导致了自己的牺牲。我从来不炒作自己。认真做事,踏实做人,律师业是靠真本事的,炒作出来的人不会有人相信,也搞不长。客户都是有判断力的,他不会去找一个光会吹牛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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