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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艳娥,女,现年50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巩家槽村六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亚平,女,现年25岁,汉族,申请人之女。
被申请人:西安泰恒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褚广东 院长。
负责人:郑成,副院长,眼科主任医师。
责任人:弋鹏,医师,申请人手术主刀。
事由:请求医疗事故鉴定并予以处理
事实经过:2008年8月下旬,申请人自感视物模糊,遂去汉中三二0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青光眼,同月29日,申请人又到汉中市中心医院复查,被确诊为“慢性单纯性青光年(双眼)。”申请人知情后抱着彻底治愈的愿望和企盼,于2008年8月31日赴西安到久负盛名的“西安泰恒眼科医院”求治,当日下午住入该院。次日(9月1日)该院为申请人作了血常规、肝功、心电图、B超拍片和眼部检查,并决定9月3日实施手术。术前,申请人提出要专家给作手术,该院医师弋鹏说:“专家现在不上班,除了白内障手术外,其它一切手术都是我来做,你这只是个小手术,我做绝对没问题。”申请人之女赵亚平听了说:“那我把我妈的眼睛交给你了,我相信你一定能作好。”9月3日,由弋鹏主刀给申请人的右眼作了手术,术后,该院主治医师告知申请人要等右眼彻底恢复后才能给左眼施术。9月4日,申请人右眼绷带取掉后,申请人却什么也看不见,以后数日仍无任何改善。9月12日,该院医师弋鹏、郑成,余晴三人将申请人送往西安市第四医院检查了眼B超、眼压等项目,申请人未被正式告知,只闻听“前房已经没有了,玻璃体只有一点点,好像膨胀了”等语。此后又将申请人送入激光治疗室,在未征得申请人及亲属同意和签字的情况下强行为申请人作了激光治疗,而事后弋鹏却说成只是常规检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眼科激光手术患者须知》的规定。
申请人自2008年9月3日接受手术至今五十多天,右眼术后视力,不仅无任何改善,反而不如术前,且左眼也因右眼的手术失败而延误了治疗,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过程及后果予以鉴定并妥善处理为盼。
此致
****区(县)卫生局
申请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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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22 访问人数:5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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