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我省某集团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今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为一家美国公司,被告系国家重点培养的20家大型流通企业之一的安徽龙头企业;涉案标的高达1亿元。原告以被告未按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责令其退出合资公司;确认原告有权另找合营者;判令被告返还已抽逃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从合资公司实际取得的分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鉴于该案标的额巨大、诉讼主体的特殊性,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和合议庭高度重视,在认真仔细分析案情后,拿出两套解决纠纷的方案:一方面,按正常的程序送达诉状副本、交换证据、公告开庭等;一方面,积极寻找机会,争取调解解决纠纷。由于在送达诉状副本时,被告态度诚恳地向主审法官表示其正在积极办理将出资土地过户到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更增强了法官尝试通过调解解决该案的信心。6月初,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来中国洽谈生意。主审法官抓住时机,约见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这次会谈,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的真实诉讼意图:合资公司的前景很好,他们也不想解散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其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甚少。合资公司现由被告实际掌控,且被告用以出资的土地迟迟不到位,又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之嫌,其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想通过诉讼督促被告尽快将作为出资的土地过户到位,并对合资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由其与被告共同管理合资公司。虽然该案的调解存在上述有利的因素,通过做双方工作,双方亦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被告表示,必须在原告撤诉后再和解,而原告坚持只有在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才可能撤诉。为此,双方一度僵持不下。
主审法官在多次做双方工作时,捕捉到双方法定代表人与中间介绍人的关系均非常好的信息,遂建议原告通过中间人做被告工作。几次三番,被告终于放弃了要求原告先行撤诉再和解的条件;原告也与被告握手言和,达成谅解,并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而且双方均高兴地表示要珍惜这次机会,努力经营好合资企业。至此,关乎两大企业的亿元大案在尚未进入庭审程序前即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余听波
调解化解过激行为
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将调解工作作为处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手段,近一年来,该院民事调解纠纷成功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调解率达80%。日前调解的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是成功的一例。
滁州市南谯区农民孙某,2002年起在上海新超门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上班,次年8月在岗位工作时左腕被切割片切伤。但直到2005年7月7日,孙某才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由于该案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故未被受理。孙某对此十分愤怒,扬言要采取“行动”解决此事。随后,孙某向南谯区法院起诉,又被驳回。去年4月23日,滁州市中院做出再审裁定,指令南谯区法院再审。
该院主审法官从孙某角度换位思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在与孙某接触中既坚持依法办事,又注意工作方法,向孙某指明了诉讼的目的是获得赔偿,采取过激行为只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犯罪行为,让其相信法院会给受害者以公道。经过法官的认真讲解,孙某终于认识到自已也有过失。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孙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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