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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反映出来,各类民商事案件大量发生。运用国际法则,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涉外纠纷,应当成为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课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在日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组织召开的“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作用研讨会”上,强调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国际法在防范和解决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运用国际法规则解决各类涉外民商事、经济贸易纠纷。
根据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民商事案件总体上升了15%左右,约为550万件左右,涉及诉讼标的约8000亿元左右,其中涉外纠纷不少。
金融危机效应蔓延到司法领域
当前,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投资、金融与劳资纠纷呈连环性,已经愈演愈烈。
一些企业已经签署了国际贸易合同,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导致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甚至宁可违反约定,也不履行合同,于是发生了大量贸易纠纷。与此同时,投资纠纷,主要是不少外商非正常撤资而引发的股权纠纷、收购纠纷、清算纠纷和破产纠纷,以及投资人在经营下滑的情况下因内部出现分歧而导致的公司改制和管理类纠纷增多。加上部分企业因生产成本增加,出口市场萎缩,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正常还贷,金融纠纷也直线上升。
随之,劳资纠纷跟着频繁发生。外资企业经营困难,内部劳资关系也趋于紧张和不稳定,欠薪类劳动用工合同纠纷、工伤保险类纠纷上升明显。
“金融危机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蔓延到司法领域。在经济衰退下行周期,倒闭的企业多了,债务纠纷、破产清盘等接连发生。”他还举例说,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倒闭前,表面运作良好,没有任何危机迹象,债权债务关系也相对平静,但事实上企业可能已到积重难返之境,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企业就会“突然死亡”。今年初,因产品出口受阻、资金链断裂、公司管理层出逃,位于广东省江门市,以出口为主、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内最大的多士炉制造基地——东美电器有限公司,一夜之间处于停工状态。由此引发的系列集团式纠纷达170余起,涉案金额1.7亿元。
国际司法诉讼要注意三个问题
“解决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涉外纠纷,需要重视运用国际法规则和程序,根据不同纠纷类型和纠纷解决的不同环节,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式。” 为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权益,各类债权人往往立即采取诉讼手段。如何运用国际司法诉讼解决纠纷,尤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确定国际司法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管辖的法院。但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出的诉讼,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同时,对那些外国责任主体利用是我国境内企业的地位在境内侵犯中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当地人民法院当然也有权管辖。
中方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最好依据连带责任原理,起诉外资企业的同时依据公司法的清算规则,让那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共同被告。另外,对于涉外合同、侵权纠纷以及信用证纠纷,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
二是选择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外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依照我国相关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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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20 访问人数: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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