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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件分析之——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项目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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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专业律师提示: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充值卡发票等。
(二)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专业律师提示: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专业律师提示: 北京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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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22 访问人数: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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