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侦破案件的多少还是与破案者切身利益挂钩,甚至还有硬性“破案指标”,就很难保证不会动用“刑讯逼供”。而只要还有“刑讯逼供”,“逼”出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一句空话
刑事诉讼法大修,修正案有两点引起网民热议,一条是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可以拒绝作证;另一条,就是依靠刑讯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我们现在的有些法律条文还不够人性化,比如“大义灭亲”就显然有违人性。且不说我们有“亲亲相隐”的传统,让一个儿子去举报父亲或者让一个父亲去举报儿子,都是“残忍的”。
当然,法律上不强求,也不等于否定这种行为,只是不再鼓励。如果有人愿意去举报其亲人的“犯罪事实”,同样也不应受到歧视。这一点,也同样要强调。
比起“大义灭亲”,依靠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受诟病更多。或由于破案技术还有待提高,或因对侦破案件的多少与侦破者的工资福利、职务晋升挂钩,难免会出现通过刑讯逼供“走捷径”的情形。而这种情形一旦常态化,尽管侦破案件快,且所破案件中绝大多数最后也都是“证据充分,事实确凿”,但在刑讯逼供下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在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的惨痛教训,最典型的就有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不仅损害了司法部门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否公正,最重要的一条,即看程序是否合法。若程序不合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理所当然地视为程序不合法,而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的“罪证”不能作为证据,更不能以这种“罪证”作为量刑判决的依据。
现在的问题是,要避免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证言作为证据,首先就要想办法杜绝刑讯逼供。而在此之前,我们有些地方破案,除了侦查等手段,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依靠“审讯”,甚至是“突审”。只要侦破案件的多少还是与破案者切身利益挂钩,甚至还有硬性“破案指标”,就很难保证不会动用“刑讯逼供”。而只要还有“刑讯逼供”,“逼”出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一句空话。再说,又有哪个审讯者会告诉人们,他所得到的口供证言是依靠刑讯逼供的呢?
多年了,我一见“刑讯逼供”四字,就本能地感到可怕。这除了多年来受影视节目中“反动派”对“革命者”的迫害影响之外,也与近些年来在我们的媒体上不断看到类似报道有关。如果能抛弃“阶级分析法”,单纯从“刑讯逼供”的字眼上注解,“反动派”的刑讯逼供与我们有些警察的刑讯逼供并没有本质区别。凡刑讯逼供,皆毫无正义可言。
现代人类社会,说到底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一个社会一旦失去法律尊严,让人们不相信法律,这个社会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了。所以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以及依靠刑讯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其实都正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