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包干价材料调价方式的,应当遵从约定处理。既然约定了“主材价格可在施工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那么就应该先经发包人确认购买价,这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只有在此前提下,发包人才有义务按照其确认的价格支付价款。
其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确认价格就自行采购主材,违约在先,要求发包人按照其采购价格调价没有依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主材价格过高,经过市场调查后,确认了主材价格,这在合同对此(未经发包人确认而采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也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后,因为合同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就采购主材后的调价没有约定,所以发包人对材料价格的确定对承包人没有最终约束力。但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所报的主材采购价格与市场价相符,而发包人经市场调查后确认的价格明显偏低,那么可能会按发包人确认的主材价格调整材差。
可见,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主材价格就自行采购主材,又未能举证证明发包人确认的主材价格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承包人将明显处于不利地位。